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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6月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61714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學校應於所有出入口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提供吸菸有關之器物,同法第31條違反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為利推動菸害防制教育並輔導學校落實無菸校園,辦理校園菸害防制措施如下:

(一)將電子煙危害納入推動校園菸害及藥物濫用防制內容,並運用多元媒體加強宣導。

(二)協助追查校園菸(含新興菸品)來源,獲知來源的資料,應函送縣市主管機關(衛生單位)追查其成分及來源

(三)有關電子煙製造、販賣違反法規如下,請加強宣導: 1、若查獲之電子煙含尼古丁或宣稱療效之電子煙,依藥事法規定辦理。 2、含毒品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 3、若未含有尼古丁、電子煙外型似菸品形狀,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依同法第30條規定,最高處5萬元罰鍰。

(四)電子煙屬未合法產品,為防制電子煙危害,將電子煙納入校規規範管理,禁止教職員工生攜帶及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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