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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重申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7月20日總處培字第1090037494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一、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二、次查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之3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三、為避免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請各機關於核定之留職停薪派令加註「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等相關文字,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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